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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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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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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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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参加”
2011年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知,即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参加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知道自己行为不被法律允许即可。"参加"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的行为必须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或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自动退出的,不存在不再追诉的时效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覆灭后存在"参加"的时效问题。"参加"分为加入和参与两个部分,是对犯罪状态的一种描述。
赵靖
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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