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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安

作品数:8 被引量:12H指数:2
供职机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篇德沃金
  • 2篇立法后评估
  • 2篇法律
  • 2篇法律解释
  • 1篇地方化
  • 1篇指引
  • 1篇中国模式
  • 1篇社会利益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地方化
  • 1篇司法公开
  • 1篇司法公正
  • 1篇人大
  • 1篇鲲鹏
  • 1篇文学
  • 1篇文学解释
  • 1篇利益分化
  • 1篇公正
  • 1篇规章
  • 1篇法规规章

机构

  • 8篇昆明理工大学

作者

  • 8篇樊安
  • 2篇樊文苑

传媒

  • 2篇学术探索
  • 1篇学术交流
  • 1篇北方论丛
  • 1篇曲靖师范学院...
  • 1篇昆明理工大学...
  • 1篇实践与跨越

年份

  • 1篇2022
  • 1篇2020
  • 1篇2019
  • 2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中国模式大讨论中的鲲鹏模式
2013年
鲲鹏模式是为中国模式这一概念提出的一种观念,它的提出无疑是潘维教授做出的重要理论贡献。但是,从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来看,正因为忽视了界定中国模式的概念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鲲鹏模式这一观念也存在种种局限。
樊安
关键词:中国模式法律解释学德沃金
大力开展立法后评估 深入推进昆明市科学立法
2015年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以及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当前地方立法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要矛盾不再是空白领域急需法律调整的问题,而是如何提高已制定法律的质量,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立法的重心开始从建立新制度转向立、改、废并举的时代。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改、废并举。
樊安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理念更新与路径选择——以科学立法原则为指引被引量:8
2020年
根据科学立法原则,立法应以促进正义为首要目的,尊重法律在功能上的局限,坚持从实际出发、接受实践检验,并符合当下社会的时代精神。就地方性法规而言,其理念定位和价值追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妥善权衡各种法律价值,兼顾生产力提升、社会公正和人的全面发展;法规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符合法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技术规范,切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较高效率;立法工作也应具有科学性,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樊安樊文苑
利益分化背景下的司法公正被引量:1
2014年
伴随经济发展,我国利益分化较为明显并随之产生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变化既加剧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也凸现出法院自身利益与其职责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势必影响法院的司法工作,从而不利于司法公正。在努力理顺法院与党、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并且完善经费保障的同时,我们更要通过司法公开加强法院审判制度建设。利益分化属于多元社会的常态。通过全面的改革举措,我国人民法院体制必将妥善应对利益分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樊安
关键词:司法公正利益分化司法地方化司法公开
构建科学的立法提案权配置机制——基于对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分析被引量:3
2015年
立法提案权的配置属于立法提案制度中的核心机制。我国各地地方立法程序中的提案制度存在一些普遍缺陷。就机关和机构的立法提案权而言,各地本该做出相同规定,但却存在重大差别。就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联名方式提出法规案的提案权而言,各地本该根据实际做不同规定,但却又不约而同地做出相同规定。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立法提案权的配置机制应该实行合法合理的宽进原则,扩大地方性法规立法提案的来源范围,鼓励并允许各类机构、组织和代表尽可能多提法规案。在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阶段应该确保合法合理的严出原则,要保证所立之法质量优良。
樊安樊文苑
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独到之处——基于文学的法律视角
2014年
文学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灵感来源。他洞察到法律与文学同属解释性概念这一范畴并因此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拿法律与连环小说作类比,德沃金提出法律之链这个概念工具。该概念工具提供给我们一种方法去分析法官对待法律史的方式,使我们看到法官在裁判新案件时为何必须保持与过去相一致。它形象地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目的导向性。它使德沃金得以说明符合维度和证成维度是如何在法律解释活动中相互结合的。然而,拿法律与文学作类比这一做法也遭到诸多质疑。
樊安樊文苑
关键词:法律解释文学解释
英国议会法令立法后评估的得失及启示
2022年
英国议会法令立法后评估制度采取了议会与政府分工原则下的两阶段模式,但是其系统性和刚性都不强。该制度推行后,政府部门立法后评估日趋规范,而议会立法后评估却裹足不前。两阶段式立法后评估的制度设计几乎没有实际运转,难以促使政府改进其立法工作。两阶段模式可能造成下议院谨慎对待第二阶段立法后评估。政府主导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成熟的立法后评估指标这些因素可能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良性发展。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英国在评估对象的选择、引入第三方参与等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
樊安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根源
樊安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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