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军
- 作品数:1 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上海海关学院科研处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更多>>
-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被引量:2
- 2014年
- 关税纳税义务因何产生,归属于何种主体,是关税法的基本问题。关税课税客体,在税法理论上有"应税行为"和"经济财产"类型之分,"应税行为"模式下根据不同行为类型又分为"进出口"和"报关"模式,"经济财产"模式下又区分为"所有权"和"占有(权)"模式。不同的课税客体类型,可依据一定的归属原则,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从而确定不同的关税纳税义务人。各国关税法或海关法对关税纳税义务人的不同规定,正是不同的关税课税客体及归属理论和立法思想的产物。我国关税法律实践中关于关税纳税义务归属问题的争议,根源在于"关税纳税义务的产生"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模糊,应恪守税收法定主义,回归到《海关法》的立法本意中来。对海关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应结合其历史渊源、立法目的及规范文义进行综合考察,借用概念的税法解释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度,以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 郑志军
- 关键词:关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