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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泽华

作品数:22 被引量:273H指数:11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1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7篇监察
  • 7篇监察法
  • 6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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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监察官

机构

  • 21篇武汉大学

作者

  • 21篇石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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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彭国亮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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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 1篇荆楚法学
  • 1篇党内法规研究

年份

  • 5篇2023
  • 2篇2022
  • 3篇2020
  • 6篇2019
  • 1篇2018
  • 4篇2017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新时代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被引量:27
2019年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国家监察法学”这个概念,新时代条件下应在国家监察法学层面开启监察法学理论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新篇章。监察法学如欲在现有学科体系中取得恰当地位并对改革实践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引和纠偏作用,必须形成整全严密的理论体系、科学完善的研究方法和独具特色的内容,其中尤为重要者乃是理论体系之科学构建。未来监察法学的体系建构,应当以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公职人员廉洁义务为理论基点,以监察法治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正当性原则、功能优化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为理论指导,以监察基础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实践应用等为研究对象,以监察法与监察法治、监察权(力)与监察权利、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监察行为与监察责任等为基本范畴。
秦前红石泽华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研究被引量:3
2023年
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当前,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这在监督主体、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则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使其内生出学术自由与监察效能和行政主管与统一监察等之间的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学术自律,能够相当程度发挥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未来应促进其功能实现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
石泽华
关键词:学术不端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逻辑展开与内涵阐释
2020年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本质,主要关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新时代背景下围绕法律监督工作而形成的“理念集合体”;第二,它是建立、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第三,它还是统摄“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阶的“上位理念”。对于检察工作开展、检察改革推进、检察职权优化、检察职能保障等而言,它们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间确实存在诸多关联。
秦前红石泽华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职能检察改革法律监督工作
基于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功能、定位及其法治化被引量:34
2019年
基于监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监察建议",应当区别于广泛意义上的监察"建议"来专门研究。监察建议以法治化反腐为逻辑起点,对监察决定无法触及的内容予以补充(督促型监察建议)、对内部处置明显失当的内容予以纠正(纠错型监察建议)、对个案暴露的廉政制度缺陷予以优化(整改型监察建议),从而成为监察全面覆盖与自主惩戒权之联结枢纽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之实现路径。监察建议的合理定位是立足监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遵循依法监察,避免沦为"一般监督",由此在性质定位上全面区别于行政监察建议。立法不宜对监察建议作开放式列举。监察建议的法律规制体系应从主体限定、前提条件、程序控制、异议程序和救济机制等五个层面共同构建。监察建议之设计实践还需维系既有宪制格局并尊重内部自治秩序,在惩治腐败行为、构建监察权威与尊重自治规律之间寻求价值平衡。
秦前红石泽华
关键词:职权法定正当程序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被引量:39
2017年
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
秦前红石泽华
关键词:留置权备案审查衔接机制辩护
监察法规的性质、地位及其法治化被引量:27
2020年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监察领域施行适用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种法规范形式,监察法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监察法律和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领域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桥梁,其制定蕴含着两大价值目标:效率与公正兼顾和人大制度之下监察系统一体化与监察官独立办案相结合。通过研究监察法规与狭义法律、各类法规(监察法规自身、既往行政监察法规和其他法规)以及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监察解释)等之间的位阶关系和衔接协调机制,可以明确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确立"(宪法→)监察法律→立法解释→监察法规→监察解释(→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法规范体系。监察法规的法治化路径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主体限定层面,国家监委是唯一制定主体;对监察立法与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严格区分内容限定层面,厘清监察立法的保留事项,确定监察职权立法的界限;程序规制层面,引入必要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进一步关注决定与公布程序,明确监察法规解释的主体、程序及其要求,尽快制定《监察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监督机制层面,从审查程序的启动、过程和意见处理三个方面构建合宪性及备案审查机制,及时修改《立法法》和《监督法》。据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监察法规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监察法规范体系。
秦前红石泽华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法规立法权法律地位法律位阶
《立法法》修改视野下监察法规的适用研究
2023年
《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之后,监察法规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和不相抵触原则三个方面,可以在立法法基本框架下初步构建监察法规的适用体系。监察法规的位阶居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不高于行政法规,其异位法冲突采取效力优先规则;地方变通立法不违背效力优先,但不符合监察法规的价值取向;对于新旧冲突,需明确其生效要件和溯及既往情形。监察法规之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冲突应由国家监委裁决,并增设程序性规定;即便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仍可能面临近位法冲突,其纾解有赖于建立人大裁决、“府-监”协商和联合制定等制度。监察法规的合宪及合法性审查以“相抵触”为判断基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无效并予修改、废止或撤销,抵触标准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素,审查强度需结合具体内容予以类型化区分。本次《立法法》修改为监察法规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从我国法律秩序结构的稳定性出发,可在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初步明确其冲突解决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作整体考虑。
石泽华
关键词:监察法规立法法裁决机制
《监察官法》实施背景下如何强化对监察官之监督被引量:2
2022年
《监察官法》确立了我国对监察官的多元监督格局。组织监督上,坚持在党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外部监督上,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功能;监察监督上,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为确保监督实效,应通过线索移送、举报安保、申诉程序等保障及时调查违纪违法行为;通过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案件质量。鉴于立法思路及法律滞后性、增加外部监督、破除“叠床架屋”等,可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监督闭环,激活人大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完善民主及社会舆论监督等。同时还需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监察委员会与“依法独立办案”、同其他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集体研究”与“谁办案谁负责”等关系,在监察效能、保障人权和规制公权间寻求更大平衡。
石泽华
关键词:监察官
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被引量:27
2019年
我国监察立法工作应当以"依法监察"理论为根本指导。依法监察是监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内容,其为监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则:"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规(一般性规范)监察"。"法律优越"原则旨在形成监察在法下的监察良道,保证立法权相对于监察权的优越地位,其基本含义是"不抵触"。监察机关只是宪法实施机关、不是宪法监督机关;监察法规本身具备宪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围才有普遍拘束力,在《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制定监察法规之前,监察职权立法只能制定执行性规范。"法律保留"原则旨在厘清我国监察立法权限分配问题,要求某些法律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不得僭越,或非经授权不得补充或创制。监察立法至少有10项保留事项,其中关于监察机关处置职权中实体法相关事项、关于留置措施的事项和关于监察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事项等3类纳入绝对保留范畴。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于我国之适用空间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法规监察"原则要求作出减损权利或预设义务之具体监察行为时,须有明确的法规(一般性规范)之行为规范为依据,组织规范推导的授权不足为据。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派出专员)无权制定"监察规章";"监察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规则只是监察机关的自我拘束,不是监察法规;同时明确监察解释之概念并厘清其与监察法规的关系。由此,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监察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
秦前红石泽华
关键词:监察法规法律保留
高校监察派驻模式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2023年
高校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近年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各地探索的路径差异反映了当前社会认知不一和理论供给不足。增加外部监督成分和推进监察全面覆盖论证了高校领域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现实合理性,权力监督原则下基于“根据授权”的合法性链条证立了派驻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但该模式仍面临统一监察与行政主管、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学术遵从与监察效能等多对价值冲突。应为高校内部职能监察预留必要制度空间、尊重我国高校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于此基础上,高校监察派驻制度之合理构造是:分类施策,以因地制宜为原则确定派驻类型;统一管理,以纵向约束为原则确定派驻体制;依法授权,以必要适当为原则确定派驻职权;贯通衔接,以相对分离为原则确定工作程序。
石泽华
关键词: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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