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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富

作品数:2 被引量:7H指数:1
供职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阳光司法
  • 1篇依法
  • 1篇依法治国
  • 1篇治国
  • 1篇人民法院
  • 1篇社会
  • 1篇私募
  • 1篇私募基金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公开
  • 1篇民法
  • 1篇互联
  • 1篇互联网
  • 1篇基金
  • 1篇法律
  • 1篇法律边界
  • 1篇法院
  • 1篇法治
  • 1篇犯罪
  • 1篇非法

机构

  • 2篇北京市海淀区...
  • 1篇北京市社会科...

作者

  • 2篇张志富
  • 1篇常秀娇

传媒

  • 1篇南都学坛(南...
  • 1篇中国审判

年份

  • 1篇2021
  • 1篇2017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公开”的路径优化
2021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张志富王慧敏
关键词:司法公开阳光司法互联网人民法院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被引量:7
2017年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常秀娇张志富
关键词: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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