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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汉

作品数:3 被引量:25H指数:3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约定
  • 1篇涉外
  • 1篇涉外因素
  • 1篇条约
  • 1篇条约适用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请求
  • 1篇请求
  • 1篇民事
  • 1篇民事关系
  • 1篇纠纷
  • 1篇纠纷案
  • 1篇救助报酬
  • 1篇国际条约
  • 1篇海难
  • 1篇海难救助
  • 1篇海事
  • 1篇海事赔偿
  • 1篇合同

机构

  • 3篇武汉大学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作者

  • 3篇余晓汉
  • 1篇余晓汉

传媒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2篇2018
  • 1篇2017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海事赔偿请求限制性与非限制性之识别被引量:5
2017年
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借鉴吸收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从整体把握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出发,通过分析相关海事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解释方法可见,尽管不排除在未来司法实践中采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可能,但为保障海事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国际趋同性,海事赔偿请求限制性与非限制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以立法者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为主,并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证说理。鉴于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a、c项与d、e项在文义上存在重叠,认定有关海事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更应重视考察立法目的。我国现阶段可进一步确立两项规则:第一,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对相关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有限性和层次性,司法实践还强调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并非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海事赔偿请求均为非限制性。第二,某项海事赔偿请求若在文义上可归于《海商法》所保留的该公约第2条第1款d、e项的范围,尽管也可归于该条款a、c项的范围,仍应认定为非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若在文义上不能归于第2条第1款d、e项,而可纳入该条款a、c项的范围,则应认定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余晓汉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
海难救助合同约定固定费率的法律适用——基于“加百利”轮海难救助纠纷案评述《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被引量:3
2018年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善意解释公约的规则解释,《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应当整体上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费率的海难救助。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是我国充分吸收借鉴《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作出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法条应当尽可能作出与公约一致的解释。该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救助报酬应由所有的船舶和其它财产利益方按其获救船舶和其它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支付"的规定明确限定该救助报酬为"按照第1款确定的报酬"(即依照该公约第13条第1款所列10项因素确定的救助报酬),故该公约第13条第2款不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费率的海难救助的情形,该种救助下的报酬承担问题应当适用国内民事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余晓汉
关键词:海难救助救助报酬
国际条约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探析被引量:17
2018年
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两大条件:一是主权国家基于利益考量的自主决定;二是条约本身设定的适用范围。国家对每一具体国际条约可否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具有自主选择权,国家决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范围与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其(国家)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认为国际条约不能适用于国内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司法机关在无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中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时,应当慎重考察国家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意图和立法机关的意见。
万鄂湘余晓汉
关键词:国际条约民事关系条约适用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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