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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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
- 2017年
- 登记对抗是物权变动的对外效力,其具体规则是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的模式。而对于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得出:在主观方面,第三人应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在客观方面,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妨碍未登记的物权取得者权利的实现,并且第三人需通过从事法律行为创设该项可以妨碍他人权利实现的权利。
- 胡可王艺
- 关键词:登记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