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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作品数:8 被引量:129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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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行政
  • 1篇行政法
  • 1篇行政法学
  • 1篇虚假宣传
  • 1篇正当
  • 1篇政法
  • 1篇商品房
  • 1篇商品房销售
  • 1篇实名
  • 1篇实名制
  • 1篇释义学
  • 1篇体系化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责任
  • 1篇权利
  • 1篇瑕疵
  • 1篇瑕疵责任
  • 1篇无因性
  • 1篇买卖合同
  • 1篇基本权

机构

  • 6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3篇赵宏
  • 3篇迟颖

传媒

  • 2篇法学
  • 1篇研究生法学
  • 1篇网络法律评论
  • 1篇交大法学
  • 1篇行政法论丛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合作行政与行政法的体系变革被引量:9
2014年
一、序言伴随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与行政现实的急剧变化,国家所面对的不再是一些结构简单。能够用一般抽象的法律加以管制的行政关系,这也使传统行政模式凸显严重缺陷,并与行政现实相互抵牾。于是,一种尝试修正和填补传统模式的合作行政(kooperative Verwaltung)便应运而生。
赵宏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解析被引量:26
2017年
我国立法并未承认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亦无以该无因性原则为依据作出的判决,部分学者主张通过表见代理制度实现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功能。事实上,无论从制度基础与适用前提层面,还是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层面考察,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表见代理无法取代的制度优势。对于学者指出的该无因性原则会保护恶意相对人的弊端,可以通过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予以克服,相对人明知代理权滥用或因代理权滥用显而易见而不可能不知道代理权滥用的,不得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采纳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以全面保护交易安全及被代理人的利益。
迟颖
关键词:无因性
微时代下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从微博实名制看国家干预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及其界限被引量:1
2013年
微博自落户中国后催生了中国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亦带来中国公共生活的巨变,言论自由和公众监督前所未有的开始勃兴。但为解决微博自由同时引发的诸多负面问题,2012年政府经由实名制对微博自由予以强势干预。干预的本质当然是对人们借由微博这个平台所获得的自由进行划线,确定微时代下人们的自由与自由的限度。本文尝试从宪法的角度,从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度性、形式合宪性三个方面,对政府的此次干预是否妥适,是否恪守必要限度,进行检验。而本文的写作也旨在促成借由微博实名制对国家和法律作用的限度进行重新思考。
赵宏
关键词:基本权利
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之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引量:10
2015年
在审理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时,法院倾向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而对购房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商品房购房人不属于消费者,商品房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属性。实质上,自住商品房的购房人属于消费者,商品房属于"商品",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总价的30%。只有责成虚假宣传的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有效惩罚和遏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确保意思决定自由遭到侵害的消费者获得充分赔偿,从而有效维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迟颖
关键词: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惩罚性赔偿
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被引量:26
2014年
目次序言一、法的体系化思考与法学科体系建构的功能二、价值与逻辑:体系建构要素与系统理论(一)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二)评价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三)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三、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德国行政法体系建构的要素与过程(一)"依法律而行政":学科体系的原则与价值(二)行政行为:
赵宏
关键词:体系化
从物之瑕疵责任的变迁看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被引量:2
2011年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迟颖
关键词:买卖合同给付障碍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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