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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作品数:211 被引量:999H指数:17
相关作者:邵建东陈放冯锦恒王战涛汪磊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178篇期刊文章
  • 4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69篇政治法律
  • 13篇经济管理
  • 3篇历史地理
  • 2篇环境科学与工...
  • 1篇机械工程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主题

  • 32篇法律
  • 19篇合同
  • 16篇民法
  • 14篇规制
  • 12篇司法
  • 12篇权利
  • 11篇法典
  • 10篇反垄断
  • 9篇竞争法
  • 9篇法学
  • 9篇保险
  • 8篇德国民法
  • 8篇正当
  • 8篇私法
  • 8篇诉讼
  • 8篇民法典
  • 7篇正当竞争
  • 7篇损害赔偿
  • 7篇农业
  • 7篇权法

机构

  • 182篇南京大学
  • 4篇香港城市大学
  • 4篇特里尔大学
  • 2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香港中文大学
  • 2篇奥斯纳布吕克...
  • 2篇韩国忠南大学
  • 1篇柏林工业大学
  • 1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慕尼黑工业大...
  • 1篇新加坡国立大...
  • 1篇德国明斯特大...
  • 1篇剑桥大学
  • 1篇柏林自由大学
  • 1篇海德堡大学
  • 1篇不来梅大学
  • 1篇德国波鸿鲁尔...
  • 1篇巴黎第一大学
  • 1篇波恩大学
  • 1篇法兰克福大学

作者

  • 9篇方小敏
  • 8篇宋亚辉
  • 7篇邵建东
  • 6篇徐凌波
  • 5篇金健
  • 5篇尚连杰
  • 4篇齐晓琨
  • 4篇汪磊
  • 4篇伯阳
  • 4篇王战涛
  • 4篇张华
  • 3篇杜志浩
  • 3篇刘志军
  • 3篇冯锦恒
  • 3篇吴勇
  • 2篇郭荣涛
  • 2篇朱丹
  • 2篇张诤
  • 2篇沈莹
  • 2篇邵长茂

传媒

  • 96篇中德法学论坛
  • 7篇当代法学
  • 5篇法学家
  • 4篇比较法研究
  • 3篇法学研究
  • 3篇法商研究
  • 3篇中国市场监管...
  • 2篇法学杂志
  • 2篇法学
  • 2篇广西政法管理...
  • 2篇欧洲研究
  • 2篇南京大学法律...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安徽大学法律...
  • 2篇经济法研究
  • 2篇南大法学
  • 1篇中国商界
  • 1篇合肥工业大学...
  • 1篇世界经济与政...
  • 1篇浙江学刊

年份

  • 5篇2022
  • 4篇2021
  • 5篇2020
  • 10篇2019
  • 11篇2018
  • 23篇2017
  • 13篇2016
  • 7篇2015
  • 2篇2014
  • 15篇2013
  • 12篇2012
  • 9篇2011
  • 15篇2010
  • 9篇2009
  • 11篇2008
  • 6篇2007
  • 3篇2006
  • 4篇2005
  • 5篇2003
  • 3篇2002
2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平衡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手段
2017年
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由规范化农业概念演变而来,具有跨学科交叉概念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双重性质。这一原则在法律与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只能在具体的专业法领域进行具体化分析。那么我们如何在实践中确立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的适用标准,增强该原则的可适用性?为什么不同专业法领域对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的移植方式存在明显区别?本文将从农业领域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矛盾入手,深入分析良好专业实践经验原则在移植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对其今后发展提出可行的建议。
安提亚·路易莎·穆勒卢雅昆
关键词:生态利益经济利益法律移植
企业经营自由与国家食品审查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激烈冲突 在“现代社会中的农业——对于法律的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所做的报告被引量:1
2017年
食品安全是我们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欧洲《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性基础,政府据此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但是企业自由经营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过度地对其进行干预。本文从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讨论了《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权利之间界限,以及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由干预的方式和程度。
提洛·奥其斯周沛远
关键词:基本权利国家干预
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作为行政法体系建构的组成部分被引量:4
2020年
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意涵关照了静态与动态——对过往既有所在的行政管理和对往复生成的行政新任务的全新构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属于既拥有启发性功能,又是一个兼具教义学意义的"中继"概念。对此,应分六步展开:含义的确定、参照领域、建构形式与安排、利益结构、秩序理念、法教义学。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将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集于一体,它不是一种根本性的重构,而预示了行政法体系的继续发展。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必须与法教义学体系相适应,且须嵌入到行政的现实中。
金健
关键词:行政法秩序教义学
著作权法的新发展——兼论中德法律合作的可能性
2010年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地位的日益提高以及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迫切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尤其是重视法律的实施效果。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面临巨大的挑战,特别是来自互联网的挑战。在互联网法律实施过程中,著作权方面会出现哪些规制问题,哪些监管矛盾亟待解决,是网络世界面临的巨大新挑战。论文针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对侵权IP地址的相关用户信息的告知义务,以及国家采取的网络准入禁止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探讨各国合作的可行途径。面临互联网的新挑战,特别是在Web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通过各种以自我规制为基础、以技术性方法为表现形式的规制手段得以加强。
安德烈亚斯·维贝姚慧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数据保护自我规制
宪法权利如何进入知识产权法——一个“馒头”引发的法学思考
2006年
从年初至今互联网上的"馒头"事件引发出的一连串"博弈"效应,在法学领域具有值得深入发掘的理论价值。本文采用一种"抽丝剥茧"的论证方式,对"馒头"案所涉的私法问题、宪法问题以及宪法与私法之间的博弈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对博弈各方的宪法权利、权利冲撞、冲撞协调给予了一一论证。并结合德国经验的启示,提供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权利冲突解决方案,为宪法权利进入私法提供一种"实证"性的进路。
史广龙邵长茂
关键词:宪法权利知识产权法权利冲突
中国参与区域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路径选择
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蔓延充分证明了目前国别监管制度的局限性和全球监管制度的软弱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开放的同时,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合作制度成为单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预防和救济金融危机的另一重要进路.根据中国所参与的区域组织的性...
姜冲
关键词:区域金融法律制度
文献传递
竞价排名广告规制模式的转型--从政府规制到受监督的自我规制被引量:5
2018年
现行部门规章将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竞价排名视为商业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畴,但新问题又接踵而至。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竞价排名是由多种信息组成的复杂构架,究竟哪部分内容属于商业广告?搜索引擎服务商应承担多大程度的"核对"义务?进而也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范围。为避免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双重风险,核对义务的设定必须恰到好处,这同时也是互联网广告规制体制转型的切入点。通过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核对"义务,竞价排名广告的规制模式将走向"受监督的自我规制体制",又称"后设规制"。构建中国版本的后设规制须重新定位政府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角色。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事前合规指引和事后责任界限,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自治框架。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不再是纯粹的被规制对象,其在后设规制体制中发挥承上启下的协同规制作用。这有助于实现"以最低的成本建设最有序的广告市场"之规制目标。
宋亚辉
关键词:竞价排名自我规制
评注的勃兴与教科书的式微——对二十世纪德国法学文献形式的15项观察被引量:1
2022年
法律评注是德国法典化运动的产物,它的出现使法律科学不再脱离司法实践。因为对现行法的诠释始终以判例法为依托,法律评注取代大部头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而成为德国法学文献的标准形式,并将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团结在评注这一平台之上。作为法教义学的重要传播媒介,法律评注致力于将法律科学和司法裁判联系起来,并追求成文法的内部体系化,使制定法更具实用性。法律评注的百年发展史,不仅成就了作为技艺的法学,而且对于将现行法理解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融合的产物作出了贡献,并在这个意义上推动了法的续造。
刘青文(译)
关键词:教科书司法判例法律科学
抗制药品安全犯罪:现状与未来被引量:1
2017年
本文介绍了德国与欧盟在打击药品犯罪方面的刑事司法实践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文章从行为人、被害人、行为方式、法律规定等多个层面阐述了抗制药品犯罪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互联网销售这一新型销售模式给刑事追诉带来了更大困难。在法律规定层面,本国法中空白条款的存在使药品犯罪的规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疑虑,而欧盟成员国之间法律规定的不协调也给跨国的药品犯罪追诉带来障碍。
阿恩特·辛恩徐凌波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犯意在德国刑法中的地位被引量:1
2015年
本文致力于研究犯意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在国家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不惩罚意识犯这一明确的结论。刑法只关注违法行为,不考虑作为潜在危险的唯一表现的犯意。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为在刑法解释和刑法裁量中排除犯意因素铺平了道路。刑法中不允许引入犯意因素使得另一法律领域得到关注,在此领域关注个人的内心活动且遵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具备合法性。此即警察法,它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危险行为人可能制造危险的发生。如果允许通过犯意来评估个人的潜在危险性,则对犯意的判断将非常有助于合理地履行危险预防任务。目前的法律体系使得镇压和预防的严格区分逐渐消失,而它通过划分刑法和警察法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与此相反,这里提供了很多反映刑法不断强化作用于危险预防的场景,它随着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或者刑法裁量因素而出现,更多关注恶的深层思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本文反对这一消极发展,试图通过分析法治国家原则,维护刑法排除犯意因素这一界限。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障法治国家中自由和安全的平衡关系。过分追求安全导致的不平衡可能是本文所批判的犯意因素加强的原因。
弗劳德·玛塔·蒂姆张小燕
关键词:犯意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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