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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

作品数:26 被引量:317H指数:9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天文地球更多>>

文献类型

  • 24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4篇政治法律
  • 1篇天文地球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2篇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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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认罪
  • 4篇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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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非法证据
  • 4篇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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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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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刑事诉讼法
  • 2篇侦查
  • 2篇侦查措施
  • 2篇正义
  • 2篇职权
  • 2篇中国模式
  • 2篇人民陪审员
  • 2篇实证研究
  • 2篇诉讼法
  • 2篇庭前准备

机构

  • 26篇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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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6篇贾志强
  • 8篇闵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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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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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知与行

年份

  • 4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0
  • 1篇2019
  • 6篇2018
  • 1篇2016
  • 3篇2015
  • 3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1
2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刑事证据保全是一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官对此申请进行裁断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它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查明案件事实、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从程序正义、诉讼结构、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角度出发,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贾志强闵春雷
关键词:诉讼权利程序正义
“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
2023年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贾志强
关键词:法律监督诉讼要件
从嵌入式的“听取意见”到独立式的“量刑协商”:我国量刑协商程序模式的反思与重塑被引量:2
2023年
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作为时间线的起点,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速裁程序的附属要素到目前“听取意见”程序的发展轨迹。目前冠以“听取意见”之名的量刑协商是一种嵌入式的程序模式,即将量刑协商嵌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之中,且是一种“背对背”的异步协商,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法同时出现在一个特定的协商时空之中。该程序模式与量刑协商的应然要求仍存在差距,并未提供相匹配的协商程序空间。协商内核与程序外在应相统一,跳出嵌入式异步协商程序模式的藩篱,迈向独立式的同步协商程序模式应是我国未来的改革方向。从全域适用到适当限定案件适用范围,从律师参与到作为协商主体参与,从排除法官介入的“线型构造”到法官适度介入的“三角构造”,是该模式框架的新要求。
贾志强
关键词:听取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的中国路径——以审判阶段非法供述排除为视角的分析被引量:2
2014年
目前,我国审判阶段"排非"程序的适用情况较为混乱,缺乏一种稳定的程序模式。我国最初设立的"诉中诉"程序模式正在走向消亡,转而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诉中诉"模式。而"完全的诉前诉"模式应是最理想的"排非"程序选择。但出于我国整体制度环境和倾向保护辩方诉权的考虑,目前较为可行的是采取以"诉前诉"为主、以"诉中诉"为辅的"折衷的诉前诉"模式。以此为蓝图,可对我国"排非"程序规则进行有益的修正和完善。
贾志强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折衷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被引量:19
2015年
在法律规则层面,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目前已逐渐形成由刑事速裁程序、"轻刑快办"以及一般简易程序组成的多元化、层次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但在实践层面却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简易程序案件未决羁押不当适用等程序失灵、异化现象。唯有回归理性思维,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使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回到正轨。
贾志强闵春雷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中国模式及反思被引量:14
2018年
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状,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将陪审员的参审职权调整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问题,法官单独负责法律适用问题。这就形成了一种有别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全新的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即"混合模式"。但在此种模式下,改革试点法院却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境"。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在法律规范层面从未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具体的区分,法官无章可循;根本原因是明确界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理论难题,试点法院很难有可行的"区分方案"。未来改革中,一种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替代方案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负责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由法官单独负责量刑问题。同时,
贾志强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律问题
庭前会议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被引量:28
2013年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学界对庭前会议制度关注较少,庭前会议的特征、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仍需进一步明晰;
闵春雷贾志强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规则》诉讼规则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中国模式及反思
2018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均明确指出,我国应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将此次参审职权改革概括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有关同志的话来讲,'这是此次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然而,面对改革者心目中的'亮点'。
贾志强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者职权配置职业法官
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被引量:15
2022年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贾志强
关键词:阅卷权
“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被引量:18
2018年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贾志强
关键词:书面审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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