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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作品数:36 被引量:424H指数:12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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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对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被引量:24
2005年
科学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发现和揭示出来的各种事实材料,其内涵是科学原理和技术的证明性,其外延则由于法律对科学知识的确认而表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因此,科学证据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和证明过程的复杂性的特征。证据法学应该放在程序法学中加以关照和认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同科学证据的适应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科学证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集中反映。以程序的视角规范科学证据包括审前证据规则的设置和审判过程中对于科学证据规则的强调。
杨波
关键词:诉讼程序陪审制对抗制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
法律事实辨析被引量:8
2007年
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定的程序空间内,由多方诉讼主体依据既定的规则建构起来的一幅案件事实图景,它是某种法律裁决据以作出的事实依据。法律事实是经过程序法规范过滤了的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而剪裁出来的事实,是主体描绘出来的事实,它具有确定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司法活动的目的应该从发现事实真相转向确保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理论研究也应该由对于制度的解构或建构的研究转向针对具体的司法过程的研究,从而实现由关注静态的法律到关注法律的动态运作过程的转变。
杨波
关键词:法律事实
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初步阐释——以主体间性为分析进路的思考被引量:10
2006年
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分歧,但是,争论并没有跳出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要探究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重新考察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实现分析进路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就是这种分析进路转换之后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限度保持必要的警醒。
杨波
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主体性主体间性
法律事实建构论论纲——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8
2010年
传统的事实发现理论从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出发,认为司法过程就是一个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作为事实发现理论的替代性理论,法律事实建构论指出,司法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主体理性认识活动之上的不同主体间的交往活动,因此,法律事实其实是在法定的程序空间内,由多方诉讼主体依据既定的规则建构起来的一幅案件事实图景。法律事实的建构要在正当程序中展开,并依赖一系列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及证据规则的保障。法律事实的正当性标准应由程序外的"真实"转化为主体间所达成的"程序内的共识"。
杨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事实
被追诉人阅卷权探究——以阅卷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被引量:26
2012年
阅卷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其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要求,是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基于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分离状态,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而辩护人行使的应是一种全面的、完整的阅卷权。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在明确阅卷权权属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被追诉人的阅卷权。
杨波
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权属
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中国特色为视角被引量:4
2017年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兼顾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三机关"的关系及刑事庭审程序局限性的要求,强调"三机关"的职权排除及审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面临非法证据排除基点亟待矫正、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缺乏明确的实践指向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独立、严格的非法证据证明机制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效果异化等问题。未来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及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以证据能力为核心,强化审前排除;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标准,实现非法证据范围认定的程序转向;对存在重大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应确立独立的听证程序;诉权启动与职权启动并举,强化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推进非法证据证明的实质化;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效果的异化。
杨波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起诉证明力
审判中心下统一证明标准之反思被引量:27
2016年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杨波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判中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被引量:18
2013年
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经历了对文革中"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痛定思痛及对"重实体轻程序"及"惩罚犯罪"单一刑事诉讼目的观的深刻反思后,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逐渐形成了反映刑事诉讼特有规律且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主要包括: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及蕴含丰富价值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创新理论等。上述理论变革深入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促进了刑事法治的完善。
杨波闵春雷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理论程序正义人权保障
由“真实”到“程序内的共识”——刑事诉讼事实认定标准理论的新展开被引量:6
2010年
无论是"客观真实论"还是"法律真实论",都将刑事诉讼活动定性为主体探知客体案件事实的活动,并围绕着如何发现刑事诉讼中的"真实"问题进行各自的理论注解,二者所主张的事实认定标准或者是"符合论"或者是"接近论"。实际上,刑事诉讼活动并非是发生在主、客体间的那种单纯的事实认知活动,而是建诸于主体性认识之上的主体间对案件事实的建构活动。认知活动的目的是再现客观事实的真实面目,而对案件事实的建构活动之目的是在各方之间达成共识,并力求共识达成过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是一种交往合理性评价而非真与假的事实评价。刑事诉讼事实认定标准应由"真实"走向"程序内的共识"。共识论的提出倡导了一种开放性的诉讼理念,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极大地弘扬了程序正义,并为我国的和谐司法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杨波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被引量:44
2018年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杨波
关键词: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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