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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

作品数:49 被引量:518H指数:14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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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44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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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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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刑法学
  • 2篇刑法学理
  • 2篇刑法学理论
  • 2篇刑事法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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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45篇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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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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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2篇2024
  • 3篇2023
  • 1篇2022
  • 3篇2021
  • 3篇2020
  • 6篇2019
  • 2篇2018
  • 2篇2017
  • 3篇2016
  • 6篇2015
  • 4篇2014
  • 8篇2013
  • 1篇2012
  • 1篇1999
4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与守门人角色
2024年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法益,而且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网络暴力概念的失焦,群体聚合作用下个体责任的模糊,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需要,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的基本前提下,除了个体责任的认定之外,应当重视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不论是从网络技术和传播学的原理还是从法律责任认定的角度,这都是合理的选择。在当下网络空间违法信息与内容的治理中,突出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角色,已经成为国外代表性法案的做法,这也是我国网络暴力规制的重要制度设计方案。网络平台守门人角色的法理内涵,可以从技术措施和义务承担两个角度来具体展开。网络平台守门人制度应当符合我国网络监管模式的国情,重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不同规范目标追求,为其合理构建层级性差异,并通过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来落实。
王华伟
关键词:网络暴力守门人
哈特法律规则理论评述——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被引量:1
2013年
在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中,哈特的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自1961年出版以来,《法律的概念》([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以下简称的哈特书),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20-22页)所建构的理论框架对于法理学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一、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laws)具有命令(commands)的性质,如果没有命令的性质,无论何种类型的法,自然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王华伟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主权者德沃金凯尔森法律系统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被引量:41
2022年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王华伟
中立帮助行为的解构与重建被引量:28
2020年
不论是着眼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的现有学说,并没有为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的边界提供真正具有说服力的方案。中立性和日常性并不具有实质和独立的意义,中立帮助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职业性。但以职业领域为标准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的类型化分析,只具备有限的意义,职业性不能成为帮助犯出罪的可靠理由。中立帮助行为只是对职业条件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的事实性描述,无法成为一种刑法规范评价上的独立出罪事由。着眼于中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范畴的概括性、混杂性和不确定性,应当放弃寻找一种统一正当化根据的做法,转而寻求多元标准,综合考虑风险创设、时空关联、行业规范和期待可能这四重因素,为各类中立帮助行为寻找具体化、个别化的刑法评价方案。
王华伟
关键词:日常性正当化根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兼评快播案的相关争议被引量:21
2017年
快播案的争议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诸多分歧。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一观点对于限缩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事实上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互联网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异化现象导致适用共犯理论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的经营者存在明显主体特性差异,部分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中同时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共犯理论之外,应当注重从正犯的角度来分析该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之认定,首先应当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其后进一步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为基础,具体分析作为义务的来源,以最终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王华伟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作为义务来源
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被引量:21
2020年
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僵化的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脱节,在快速变革、迭代的网络时代并不可取。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基本的立法初衷,在立法者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刑法解释者应当对相关的信息技术原理具备基础的了解,拓展视野将刑法之外的规范评价作为知识资源引入教义学体系,适度考察刑法解释可能附带产生的外部效应与刑法之外的多元的网络治理模式。
王华伟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解释外部性
刷单炒信的刑法适用与解释理念被引量:48
2018年
刷单炒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来规制。与传统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不同,刷单炒信直接侵害的是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并且其法益侵害还具有复合性的特征。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刷单炒信行为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因为这不但背离了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将进一步恶化其"口袋罪名"的现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文意射程出发,辅之以适当的扩张解释,刷单炒信行为仍可以通过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予以规制。刷单炒信的司法认定,体现出网络时代刑法解释论对能动性、回应性和功能性需求的增强。打击刷单炒信,应当在电商平台多元治理的框架下进行。
王华伟
关键词:信用评价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刑法解释
建构刑事政策指引的构成要件理论被引量:3
2014年
刑法体系不应当是封闭的体系,它需要刑事政策的引导才能成为具有效益的体系。但是,刑事政策的介入也不能过度,其应以刑法体系为边界。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刑事政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贝林所建构的构成要件论到以刑事政策为导向的构成要件论,刑事政策对于刑法体系的影响完成了从"体系外推进"到"体系内指引"的转变。构成要件最重要的机能——罪刑法定主义,本身就深深地渗透着刑事政策的思想。构成要件的解释不是机械的逻辑涵摄,而是一个从构成要件中挖掘规范含义的过程。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坚持解释方法的位阶性,并且通过刑法规范保护目的(法益保护)来指引构成要件的解释,以促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有机结合。
王华伟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体系构成要件
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实证研究——基于120份判决书的理论反思被引量:29
2015年
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却一直被作为出罪依据使用。将120份但书作为出罪依据的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以犯罪论体系中的基本要素作为横坐标,以适用但书出罪的依据作为纵坐标,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透视但书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适用情况。通过分析发现,但书条款存在"错用"和"滥用"两种情形,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对于但书内涵的认识不足。基于这种现状,应当对但书条款作出正确的功能定位,重新阐释其合理内涵。
王华伟
关键词:但书情节显著轻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刑法总论中的核心问题被引量:18
2016年
德国《电信媒体法》(TMG)第7-10条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首先。本文探讨了德国刑法总则与《电信媒体法》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其次,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区分做出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本文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保证人义务.对保证人义务的不同来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进一步剖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不作为)的结果归责、行为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问题。
乌尔里希·齐白王华伟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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