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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强

作品数:28 被引量:331H指数:11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艺术建筑科学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4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建筑科学
  • 1篇社会学
  • 1篇艺术

主题

  • 13篇民法
  • 7篇侵权
  • 5篇民法典
  • 5篇民事
  • 5篇法典
  • 4篇侵权行为
  • 4篇侵权责任
  • 4篇救济
  • 3篇诉讼
  • 3篇诉讼时效
  • 3篇赔偿
  • 3篇侵权行为法
  • 3篇《民法典》
  • 2篇债权
  • 2篇私法
  • 2篇司法
  • 2篇损害赔偿
  • 2篇侵权法
  • 2篇请求
  • 2篇请求权

机构

  • 28篇中国政法大学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北京大学
  • 1篇华东理工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28篇尹志强
  • 2篇戴孟勇
  • 2篇刘家安
  • 2篇翟远见
  • 2篇陈汉
  • 2篇田士永
  • 2篇刘智慧
  • 2篇李永军
  • 2篇迟颖
  • 2篇席志国
  • 2篇于飞
  • 1篇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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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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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尹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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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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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新疆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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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当代民商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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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篇2023
  • 4篇2020
  • 2篇2019
  • 2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6
  • 2篇2005
  • 3篇2004
  • 1篇2002
2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民事权利在私法中的救济
尹志强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侵权法权利冲突侵权责任制度损害赔偿金民事权利
文献传递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要件之重新检视被引量:22
2020年
“应当知道”是否应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源于“应当知道”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与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应然角度看,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注意义务,过失应为其过错形式之一,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具有合理性。在我国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将会产生规范适用问题。由于涉及不同的责任形式,需要根据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基础。
尹志强马俊骥
关键词: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被引量:18
2015年
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是各国法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但对该原则概念表述、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使用"与有过失"的概念对该原则予以表述最为恰当。与有过失并非要将受害人的过失与行为人的"过失相抵消",也不能谓受害人与行为人"共同过失";在本质上与有过失不是对"过失"的抗辩,也不是对违法性的抗辩,而是属于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均有其适用余地。
尹志强
关键词:与有过失过失相抵
人工智能何以为“人”——人工智能时代之民法因应被引量:9
2023年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尹志强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自主性
侵权行为概念分析被引量:17
2005年
大陆法学往往是概念法学,而概念清晰与否,如何理解概念,则往往就成了法学关注的核心和法律规则的基点。其实,"侵权行为"这个表达所涵盖的内容,已经颇具中国的特色,它与我们所借鉴的西方法律之原本表达已有所不同。虽然可以约定俗成之理由持用之,但其中差异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概念上的不周延和理论上的困惑则不可不知。读者所见,即因此而发之仔细、深入且有实际意义的文字。仔细之谓,作者不仅认真细致地考察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分析了与之相应的学说阐释,从而使读者由此既获其所论之大端,又得其兼听之明。深入之谓,作者所论,起于我国民法学界百余年来每每乐道不疑之题,非有充分阅读、体会和思考断难有如此觉察领悟,此所以见其道行已深之处。实际意义之谓,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准备工作中,侵权行为似乎已成独立一编之势,有关讨论与研究纷纷扬扬,而此文稳健严谨,用心实然,意在知其所以然从而发现其应然,显然有裨益于实际立法的思考与斟酌。至于作者由此所立之论妥当与否,是否可以接受,自可另当别论,此亦学术之常事。
尹志强
关键词:侵权行为民法民事立法侵权责任外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被引量:27
2017年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永军刘家安翟远见田士永刘智慧席志国于飞戴孟勇尹志强陈汉朱庆育迟颖易军
关键词:债权行为所有权人动产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引量:52
2006年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尹志强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既不同于诉讼时效,亦不同于除斥期间,三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度价值、客体、规范性质、起算方式、期间弹性等方面。在制度价值上,除斥期间在于维护“旧的秩序”,而诉讼时效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证期间在于维护弱势的保证人...
尹志强
关键词:民法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文献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被引量:8
2016年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给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依据,正确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在民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三条【法律渊源】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本法及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习惯;没有习惯的,依法理。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
李永军刘家安于飞陈汉费安玲刘智慧田士永迟颖戴孟勇尹志强席志国翟远见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要约人私法主体专家建议稿非法人团体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23年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其规则范围内,并无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公平责任适用空间。文体活动主要指的是体育活动,也包括杂技、团体操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娱活动。“一定风险”应理解为超出日常的特殊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含知道风险的认识要素和自愿承担风险的同意要素。运动员(包括替补队员)、教练员,以及裁判人员均属于“参加者”。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根据是否违反规则,文体活动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的容忍程度,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可以预见等因素综合判断。
尹志强
关键词: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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