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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作品数:115 被引量:2,000H指数:26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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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特别法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特殊功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视角被引量:13
2021年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某一组织体在社会维度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表现,不能凭空想象。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得出其所呈现的“主体图像”,在于统合资源并有效利用以达到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实现,此亦是将之确认为特别法人的立法价值。但仅如此确认,还不足以认为制度已趋于完善,应着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去、面临转型的现在,同时也要关注其未来的发展,以回应社会对该制度的真实需求。在未来应依循其欲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着重集体财产的保障的同时,完成增值集体资产的功能。以经济功能为重,如此才能符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
李永军张艺璐
关键词:法人民法典
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2024年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李永军李昶
关键词:不当得利
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
1996年
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在我国,对定式合同的问题自《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以致"这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现日益合法化的趋势。许多不公平的标准合同条款往往能够在政府部门的规章中找到合法的根据"...
李永军
关键词: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经济合同法》立法规制行政规制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被引量:9
2017年
自然之债所要规范的是一些介于法律义务与纯粹的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义务,是法律义务与非法律义务的中间地带,其在欧洲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规范,仅仅是规范方式不同。大致有德国式规范模式与法国式规范模式。在我国,自然之债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如民间借贷在24%至36%之间的约定利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被债务人抗辩后的债权、缔结婚姻的彩礼等。另外,由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让被管理人支付费用等成本,而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善意获利者也仅仅以利益的现存为限,这样必然会在法律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存在自然债务。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过程中,不可能无视自然之债的存在。由于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必然会有"债法总则",从这种情况看,采取法国式的方式,即"一般规定+具体的个别化处理"模式来规范自然之债更适合我国实际。
李永军
关键词:民法典契约自由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被引量:51
2007年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李永军
关键词:破产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城市规划与不动产的役权性利用被引量:8
2018年
役权与城市规划在产权配置功能及不动产利用与限制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且可以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补充、调和城市规划。为应对城市社会之发展,尚需进一步厘清我国现行役权制度中存在的障碍,调整役权的权利层次和结构,丰富役权的类型,将我国现行地役权制度革新为不动产役权制度,并增加自己不动产役权类型,同时对公共地役权进行单独立法。
辛巧巧李永军
关键词:城市规划物权
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被引量:9
2013年
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具体规定被监护人受侵害时,应如何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一般将监护人的失职看成过错而等同于被监护人的过错,与加害人进行"过失相抵"。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何为监护人的失职而具有过错,并无统一标准。故应以生活中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监护人是否失职而有过错,同时,应该反思对被监护人的过失相抵的制度和正当化说明理论,改为以原因力为主要考察因素的"公平原则"。
李永军
关键词:监护人被监护人过失相抵公平原则
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被引量:13
1995年
破产犯罪行为是破产案件中常见的现象,因而许多国家或于刑法中,或于破产法中规定了较完善的破产犯罪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刑法中也无相应的制度,因而使惩治破产犯罪行为(如诈欺破产行为、过怠破产行为等)无法可依。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破产法为非善意的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本文对一些国家关于破产犯罪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可供我国起草新破产法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提供参考。
李永军
关键词:破产犯罪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破产人破产宣告刑法典
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被引量:17
2002年
自罗马法开始的私法传统中,包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西方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将人文主义精神巧妙地规定于体系化的法典之中,成为民法的内在价值与基本精神。但是,随着法人这种团体主义组织的产生以及国家在私法中强行推行以形式主义为代表的价值判断,这种人文主义正在受到威胁和破坏。本文据此分析说明了传统私法中人文主义的体现及在现代私法上的衰落征象。
李永军
关键词:私法团体主义《法国民法典》罗马法法人体系化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被引量:82
2017年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划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存在形式是什么?一直是看上去熟悉但实际上很陌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历史和实证的考察才能够说清楚。新中国建立后,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兑现了对农民的承诺。但是,自1956年开始的改革运动,又重新让农民失去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尤其是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以后(1958年8月以后),最终确定了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所有模式和经济生产模式,而这种经济结构形式是形成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也是我们分析和理解我国民法上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起点。但由于我国1984年以后恢复乡镇建制并实行"政社分离"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将"行政职能"与"土地所有和财产权"角色分离,再加上各地做法不同,使得"集体所有"的主体显得非常混乱。因此,由于对历史和中国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的观察视角不同,对于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何的问题,就存在"集体成员共有"、"总有"、"集体组织所有"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必须尊重历史,农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成员共有。但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他们绝大多数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初的投资者),他们没有"股份",即使离开也不存在转让的问题。此次《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对于确定其财产归属并保护其财产利益十分有益。
李永军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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