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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奕

作品数:33 被引量:102H指数:6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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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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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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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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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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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2012
  • 1篇2010
  • 6篇2009
3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被引量:8
2021年
宪法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约束私人行为,是中美两国共同的理论课题和现实议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州行为理论,宪法权利一般仅约束政府行为,但若私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存在充分关联,前者则有可能被拟制为"州行为"从而受到宪法权利的约束。从该法院的一系列相关案件来看,州行为的认定存在两条基本进路:两段分析法和归类分析法。后者包括四个具体标准:政府影响、公共职能、联合行为和司法执行标准。对于私人行为构成州行为的情形,两段分析法有所遗漏同时限定不足;归类分析法之下的联合行为、司法执行标准也存在逻辑局限。1970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州行为的尺度趋于严格,宪法权利对私人行为的限制范围明显缩小。总体而言,州行为理论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私人自治、契约自由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政府间接侵犯宪法权利以及规避宪法责任,可以为我国提供镜鉴。
邹奕
关键词:宪法权利
母亲与母法——宪法中母亲权利的学理分析被引量:1
2009年
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形态,母亲权利应当列入基本权利范畴,由宪法加以确认。从属性上看,母亲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类,兼具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对世权利和对人权利的属性;从主体上看,"母亲"作为特殊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属性,其外延有待明确,与"女性"、"妇女"不存在主体的简单重复;从效力上看,一方面,母亲权利既有赖于立法和相关政策的保障,在应然层面也不能排除宪法救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母亲权利既指向一般意义的国家,也指向特定情况下的公民个人。
邹奕
关键词:母亲权利宪法
论杨度君主制主张的两条逻辑进路——基于《金铁主义说》和《君宪救国论》的分析被引量:1
2013年
在中国实行君主制是杨度立宪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论证君主制之于近代中国的契合性时,杨度先后提出了两条不同的逻辑进路,二者区别可见于其代表性专论《金铁主义说》和《君宪救国论》。前者主张保留君主,将满清皇室作为维系政治统一的象征以避免五族分立;而后者要求恢复帝制,借洪宪帝制确立不可挑战的权威以消弭军事纷争。由于清末和民初两个时期中国内外时局的变化以及杨度自身政治立场的改变,杨度在《君宪救国论》中采用了明显不同于《金铁主义说》的逻辑进路。
邹奕袁秀峰
关键词:君主制
论我国行政法规的宪法基础被引量:11
2012年
基于人民主权的价值理念和权利保障的现实要求,追问我国行政法规的宪法基础确有必要。一方面,现行《宪法》创设了"行政法规"这一法的形式,这是行政法规存在的基本前提。现行《宪法》颁行前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宜推定或默认为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阐释,国务院有权直接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但在事项范围上,行政法规不得逾越和侵入宪法设定的"边界"和"禁区",在具体内容上,行政法规也不得与宪法发生直接或间接的抵触。
邹奕
关键词:行政法规现行宪法规范性文件
杨度晚年的立宪思想探析——以《杨氏史例》为主要分析范本被引量:1
2012年
杨度晚年的立宪思想内容丰富,但囿于史料文献的不足,学界尚未对此展开系统深入的探究。评析杨度晚年的立宪思想,不能单纯以其政治上的进步或倒退为标准,还必须回归到其晚年的相关论著中进行解读。以其史学专论《杨氏史例》为分析范本可知:及至晚年,杨度依然没有否弃立宪之于社会发展、国家构建以及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尽管具体主张有所改变,其内心深处甚至没有全然放下君主立宪的理念。在他看来,一方面,宪法在起源上是由家礼进化而成的伦理,在本质上是国人意愿的总表达;另一方面,中国在春秋战国之世已经基本具备了立宪的条件,其迟迟未能进行主要原因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
邹奕
人大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机制问题探究——基于我国既有的宪法秩序被引量:5
2016年
鉴于为数不多的实例和不甚理想的实效,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机制问题有待探究并作制度实施改进。若将这一刚性监督制度置于我国既有的宪法秩序下进行考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人大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的时机是必不可少的,人大常委会的"免去职务"和"接受辞职"必须被适度限制;其二,罢免的对象在中央和地方存在差别,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的任何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仅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领导人员;其三,罢免的理由是相对宽泛的,不限于政府组成人员违法和涉嫌犯罪,这类人员一旦因过犯而失去人大的政治信任即可能遭到罢免;其四,罢免的程序是高度独立的,不以其他程序作为其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人大在罢免程序中得以充分地裁量和决断;其五,罢免的效果是严格限定的,仅限于政府组成人员的去职,罢免本身既不引发定罪量刑,也不剥夺被罢免者重新担任政府职务的权利。
邹奕
关键词: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宪法秩序
《宪法》中“妇女”与“母亲”的含义及其关系研究被引量:2
2009年
作为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语词,"妇女"和"母亲"在《宪法》中的含义比较复杂,需要从理论上明确界定。基于宪法概念的规范性与确定性要求,应从宪法精神与目的出发,结合《宪法》文本并参考相关法律,对《宪法》中的"妇女"作广义界定,并从婚姻家庭与国家社会两个层面来解读《宪法》中"母亲"的含义。此外,"妇女"和"母亲"都是《宪法》中特殊的基本权利主体,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但其联系却不容忽视。
邹奕
关键词:妇女母亲宪法基本权利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为例被引量:2
2020年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可以从纵向维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具体形式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制度。不与《宪法》相抵触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从而得以公布施行的前提。这一类合宪性审查的直接规范依据包括《宪法》第100条第2款、《立法法》第72条第2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7条第2款。在现阶段,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具有特殊功效。作为分散式审查,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作效能,满足社会各界的现实需求。作为事前型审查,它有助于实现经常性的宪法监督,预先"过滤"掉明显不合宪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柔性审查,它一般不会产生"不予批准"的决定,可以减少阻力,比较便宜易行。然而,这一类合宪性审查并不理想,鲜有实例。它存在若干局限,有待于完善和推进。
邹奕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外国人在美国担任行政职务的宪法争议--对美国最高法院平等保护案件的考察被引量:1
2017年
在美国,外国人是否有权担任行政职务是涉及平等保护的宪法议题。美国最高法院不曾否定公民身份与政治忠诚之间的基本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外国人参与公共治理、融入美国社会的诉求。在一部分案件中,最高法院采用严格审查基准,认为州法不应禁止特定外国人担任一般的非选任性行政职务;而在另一部分案件中,最高法院采用合理性审查基准,认为州法可以禁止特定外国人担任选任性行政职务以及重要的非选任性行政职务。此外,较之于州的立法,联邦立法在这一问题上得到了更高程度的司法尊让。然而,最高法院的平等保护分析存在逻辑悖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最高法院对于审查基准的选择完全依赖个案衡量,严格审查基准未能得到一贯坚持;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对于审查基准的适用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相关司法论证在很大程度上徒具形式意义。
邹奕
关键词:外国人行政职务宪法问题
自由与平等:通往同性婚姻的两条进路——美国最高法院的温莎判决述评被引量:1
2014年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是引发美国社会"大分裂"的重大议题。在温莎诉合众国案中,《婚姻保护法》将"婚姻"限定为异性婚姻的规定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最高法院的进路有二:其一为"自由"进路,该院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将同性婚姻作为宪法上的实体"自由"加以保障;其二为"平等"进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该院认为:联邦法律对纽约州所认可的两种婚姻形式施加了不当的差别对待。相比之下,"自由"进路得不到宪法文本和原意的支持,也与美国社会的传统观念相悖,还存在反民主的悖论。而"平等"进路将"婚姻"的界定留给各州的政治过程加以决断,更加符合美国宪政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
邹奕
关键词: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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