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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

作品数:7 被引量:9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法定
  • 2篇刑事
  • 2篇刑讯
  • 2篇司法
  • 2篇法定形式
  • 2篇法定证据
  • 2篇法定证据制度
  • 1篇刑事案件
  • 1篇刑事司法
  • 1篇刑事司法改革
  • 1篇因应
  • 1篇预审
  • 1篇职权
  • 1篇治安
  • 1篇人民法院
  • 1篇司法改革
  • 1篇司法监督
  • 1篇司法监督权
  • 1篇司法职权
  • 1篇诉讼

机构

  • 7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作者

  • 7篇马可
  • 2篇张元鹏
  • 1篇刘文峰

传媒

  • 1篇华北电力大学...
  • 1篇铁道警官高等...
  • 1篇中国矿业大学...
  • 1篇南阳师范学院...
  • 1篇重庆工商大学...
  • 1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年份

  • 6篇2011
  • 1篇2010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司法职权优化配置探索被引量:5
2010年
我国现行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着一系列的结构性问题,在实践中难以解决。本文介绍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具体设想——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收回法院应有职权。同时,从治安法庭应当具有的职权,到如何建立治安法庭制度,再到治安法庭的具体办案程序等三方面设计了大量新颖可行的制度。
马可
关键词:司法监督权强制性措施预审
现行证据法定形式批判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的证据法定形式只有八种,诉讼中证据只能以这八种法定形式存在,不能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法定形式存在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证据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很多证据无法归入八种限定的法定形式;二是法定证据定义阙如,各证据法定形式内涵外延不确定;三是证据法定形式划分标准混乱,各证据法定形式相互交叉叠床架屋。这种不合理的立法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定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现行的证据法定形式进行批判,着力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马可张元鹏
关键词:法定形式
宗教大审查与欧洲中世纪刑讯被引量:3
2011年
刑讯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症,欧洲中世纪的刑讯更是有组织成系统地对人的迫害,其蔓延肆虐乃是宗教大审查、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三者相互作用之结果。要跳出对刑讯单纯从法律制度视角进行分析的定式,不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而且还要从社会文化层面,即宗教、政治、历史和心理层面分析欧洲中世纪刑讯,以探究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马可
关键词:刑讯法定证据制度
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的三个疑问——我国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因应之道
2011年
我国的证据法定形式只有八种,诉讼中证据只能以这八种法定形式存在,不能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本文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归纳为三个疑问,从三个疑问入手来分析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缺陷,总结出现行证据法定形式存在的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证据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很多证据无法归入八种限定的法定形式;二是法定证据定义阙如,各证据法定形式内涵外延不确定;三是证据法定形式划分标准混乱,各证据法定形式相互交叉,叠床架屋。这种不合理的立法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定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现行证据法定形式进行重新审视,着力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马可
关键词:法定形式
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影响
2011年
多次、反复、随意发回重审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增加了需要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包括: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予理睬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置可否,而实际上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排除的,取证行为严重侵害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排除的,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案件应发回重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外部的联动沟通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以及法院可能滥用发回重审裁量权的监督。
张元鹏刘文峰马可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发回重审法律监督
欧洲中世纪刑事司法改革对刑讯的影响被引量:1
2011年
欧洲中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发端于宗教大审查,在宗教裁判中逐步形成了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这种刑事诉讼模式以其高效逐步代替神判,并为世俗政权所接受。然而,这次刑事司法改革也产生了一个副产品——刑讯,而这个副产品正是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物,欧洲中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与刑讯在欧洲的肆虐存在紧密的联系。
马可
关键词:司法改革纠问式诉讼法定证据制度刑讯
欧洲中世纪的刑讯方法和刑讯程序
2011年
中世纪的欧洲是暴力和嗜血的,在这个野蛮的时期,残酷的刑讯方法足以让被刑讯者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很多刑讯方法是泯灭人性,甚至是极度变态的,它们无情地摧残着人们的身体,目的是弄清同案犯姓名、逼取被告人口供和获得证言。中世纪的法学家们也同样认为通过刑讯所获取的口供是缺乏自愿性的,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比较人性化的刑讯程序,但这些刑讯程序并不能改善被刑讯者的处境或者避免他们做出违心的供述,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让被刑讯者遭受更大的痛苦和折磨。
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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