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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柱

作品数:17 被引量:39H指数:5
供职机构: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航空
  • 5篇无人机
  • 4篇空域
  • 4篇航空器
  • 4篇法律
  • 3篇权利
  • 2篇有权
  • 2篇私法
  • 2篇所有权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权益
  • 2篇违约
  • 2篇违约责任
  • 2篇民用航空
  • 2篇民用航空器
  • 2篇公共利益
  • 2篇公物
  • 2篇航班
  • 2篇飞行

机构

  • 9篇中国民航大学
  • 8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17篇王锡柱
  • 3篇郝秀辉

传媒

  • 3篇北京航空航天...
  • 2篇研究生法学
  • 1篇中国科技论坛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高等学校文科...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 1篇中国应用法学
  • 1篇北京交通大学...
  • 1篇人大法律评论
  • 1篇西南石油大学...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原道
  • 1篇甘肃政法大学...

年份

  • 1篇2023
  • 2篇2022
  • 2篇2021
  • 1篇2020
  • 1篇2019
  • 2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 3篇2015
  • 2篇2014
1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被引量:6
2018年
近年来,无人机产业迅速发展,无人机在民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是,无人机也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风险。带有摄像功能的无人机能够跟踪公民,收集、储存特定信息,同时,无人机收集的信息以及飞行数据将自动同步到无人机云中,对于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中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在规制无人机侵犯隐私权方面存在不足,还需完善,可以学习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规制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经验,明确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的规制原则,在相应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各主体应遵循的操作规范,在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公民隐私权。
王锡柱
关键词:无人机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规制
民用航空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辨析被引量:5
2015年
在符合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时,绝对价值和体积并未作为其适用的否定性条件,民用航空器价值高、体积大的特性因而并不成为阻碍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实质性条件。在《物权法》体系中,民用航空器属于动产范畴,视其为不动产从而否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不成立。无论是将善意取得与登记对抗的关系进行何种建构,民用航空器登记对抗制度都未造成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困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民用航空器均具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
郝秀辉王锡柱
关键词:民用航空器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对抗所有权转移善意第三人
无人机空域准入:法律分析与制度建构被引量:12
2021年
无人机产业蕴含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现行无人机空域准入制度以传统飞行监管制度为蓝本,将空域准入作为一种特权,无人机难以获得合法飞行身份,限制了其价值的发挥。无人机飞行是用户对无人机行使财产权的过程,具体飞行行为还与特定权利关联,涉及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营业自由等权利。空域的公共属性进一步决定了无人机以自由进入空域飞行为原则,仅在具有特定风险时,方可为抑制风险而设定许可,明确空域准入条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和风险均衡原则,在尊重飞行权利的基础上设定空域准入条件,保障空域安全,在产业发展、风险防控、用户权利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平衡。
王锡柱
关键词:无人机比例原则
无人机产品管理法律制度建构被引量:1
2021年
无人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隐含众多风险,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阶段对其实施管理是有效控制风险的路径之一。对无人机产品实施管理时,可先将其界定为航空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在具体监管制度的构建中,应在无人机监管框架内合理设定产品管理阶段的任务,重点关注无人机的部件质量、飞行性能、安全保障技术等内容,产品的研发设计者、生产制造者、检测者、销售者分别对产品不同环节的合规性内容负责。在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无人机时,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对具体合规性内容进行调整。此外,无人机产品生产与销售主体资质、产品修改的限制及其程序、产品的数据追踪与产品召回、产品主体的责任追究与产品保险也是无人机产品监管中应予关注的问题。
王锡柱
关键词:无人机航空器飞行安全产品管理
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效力”的辨析被引量:1
2014年
航空器所有权变动多采取交付生效的立法模式,其登记公示力仅为"对抗效力"。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对登记效力的规定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可通过体系解释方法予以阐明。航空器的登记效力得到明确后,登记对抗理论中的"对抗"和"第三人"含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中"对抗"一词的内涵采日本学说中的"相对无效说"较为适宜。在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方面,中国《民用航空法》不妨借鉴《法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加更谨慎的注意义务。
郝秀辉王锡柱
关键词:交易秩序第三人范围
形体论:法典编纂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典论》读后
2015年
穗积陈重所著《法典论》一书将法典编纂论本质定位为形体论,以翔实史料为基础,致力于法典形体论的构建路径探究,为法典建构提供了有益视角。法典形体论主要指涉法典外在形体及其构建路径,形体论的研究在传达法典实质精神,维持法典形式理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典形体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遵从实质精神的指导,发挥法律者的主导作用,并明确法典形体构建的路径认知。法典形体在宏观上应以权利为导向,中观上以合理结构为追求,并在微观上选择明确的用语。《法典论》中的立法技术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大助益。
王锡柱
关键词:法典编纂
空域使用制度的法律构造路径
2022年
航空业的兴起推动了人类对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无人驾驶航空产业的发展则强化了空域使用制度建构的正当性.空域使用制度建构过程中可将公物理论作为基础,将空域使用行为中涉及的公共利益、权利位阶、空域经济价值发挥程度等作为参考因素分配空域,并以之协调空域使用中的冲突.在保障空域公共价值发挥的前提下,根据空域使用行为涉及的空域范围、风险层级、目的用途、稀缺程度等因素,将空域使用制度设计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自由使用,以消除使用限制为原则;第二层次为一般许可使用,对空域使用行为设定使用条件与程序;第三层次为特殊许可使用,对竞争性空域资源实施排他许可.
王锡柱
关键词:公共利益
论机场在航班延误中的私法责任
2017年
机场是航空运输中的重要参与者,航班时刻的正常实现离不开机场的有效支持,机场不予配合可能造成航班延误。然而,在航班延误私法责任视野中,对于机场的私法责任未予以充分重视,损害了法律公正。为了保持航空业主体利益与风险的均衡,保障航空旅客利益,优化航班正点率,有必要将机场作为航班延误的私法主体纳入航班延误责任体系之中,赋予相应主体对于机场的赔偿请求权,使机场对其控制范围内的事由造成的航班延误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建立第三人责任、航班延误险等辅助制度保障机场承担责任的可行性。
王锡柱
关键词:航班延误机场私法责任
空域使用制度的法律构造路径
2023年
航空业的兴起推动了人类对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无人驾驶航空产业的发展则强化了空域使用制度建构的正当性。空域使用制度建构过程中可将公物理论作为基础,将空域使用行为中涉及的公共利益、权利位阶、空域经济价值发挥程度等作为参考因素分配空域,并以之协调空域使用中的冲突。
王锡柱
关键词:权利位阶无人驾驶公物公共利益航空业
合宪性审查的中国路径:一种历史参照被引量:1
2018年
合宪性审查机制对于维护法秩序统一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基于自身传统与现实,建立了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构建过程中,除了借鉴域外经验,还要梳理本土资源,寻找与现代合宪性审查制度相契合的传统理念与实践。具体而言,在中国法政传统中,民本理念作为'高级法'统领中央和地方立法等多元规范,监察法制中的言谏制度与监察制度作为制度载体保障着民本理念贯彻落实,以减少政令失误,保障人民利益,维持政令统一。民国'五权宪法'对相关资源进行了创造性转换,使监察院承担着部分合宪性审查职能。在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中,可进一步赋予监察机关合宪性审查职能,监察机关可以审查全国人大立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存在问题的全国人大立法,可由监察机关提请全国人大自我审查。
王锡柱姚中秋(指导)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本土资源公民权益监察制度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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